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夫人令第442号公布, 2016年2月6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) 第52条 托运或者『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〖品的单位,应当向所在地〓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〓明。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。 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◣保管,不得涂改、转让、转借。 第54条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,寄件人应当提╲交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→的准予邮寄证明。邮政卐营业机构应当查验、收存准予邮寄证嘿嘿明;没有准予邮寄证↙明的,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。 根据《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∏调整行政审批项Ψ 目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2〕52号),实施机◤关下放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。 |